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3040号
原告:玉龙县黄山镇兴旺租赁站,住所地玉龙县黄山镇五台中和村,注册号530721600002304。
经营者:**,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远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二里岗社区桃花大道御景园加油站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5738971460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玉龙县黄山镇兴旺租赁站诉被告湖南远华建设有限公司、***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龙县黄山镇兴旺租赁站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龙县黄山镇兴旺租赁站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龙县黄山镇兴旺租赁站撤回对被告湖南远华建设有限公司、***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玉龙县黄山镇兴旺租赁站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