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5民终23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大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希,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湘桂,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18)湘0502民初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湖南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而向原审人民法院起诉后,该仲裁裁决书已经丧失法律效力。原审人民法院在对本案进行审理后,应当直接作出具体判决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进行处理,但原审法院在不支持湖南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请的情况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而未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处理属审判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18)湘0502民初8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申 杰
审 判 员  罗 松
审 判 员  李 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龙良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