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2民初1937号
原告:***,男,194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娜,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支持起诉机关: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湖南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大安路北段20号地达发楼16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刘大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和莲
书 记 员 胡柳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