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21执52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远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306号金能大厦4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阳青,***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华隆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湖南省科研成果转化中心4号栋3层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系湖南华隆行投资有限公司员工,住长沙市开福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121民初44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239,741.95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标准付至实际清偿之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360.5元、执行费26,589.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该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1、本案截止2020年6月2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239,741.95元,利息438989.42;迟延履行利息116,802.54元、受理费15,360.5元,共计2,810,894.41元,在2020年6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26,589.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2、如被执行人未在上述给付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据此,申请执行人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2019)湘0121民初44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0121执526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