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湘潭高新区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恢148号
申请执行人:湘潭高新区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晓塘路9号创新大厦第15层15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文亮。
被执行人:***,女,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唐勇,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湖南岳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霞城乡和平村。(湘钢北卫门)
法定代表人:唐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湘潭高新区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勇、湖南岳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湘潭市湖湘公证处(2020)湘潭湖证执字第1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湘潭高新区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2022年9月2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查明了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等情况,无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6月15日本院变卖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岳塘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号房屋,已流拍,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
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唐勇、湖南岳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对约谈申请执行人湘潭高新区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截止至2022年9月22日本案应受偿标的金额180万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受偿标的180万元未执行到位。目前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湘潭高新区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军锋
审 判 员 陈 琦
审 判 员 易金玲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宋 铭
书 记 员 贺麟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