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湖南华日工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恢2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45号。
负责人:曹毅,行长。
被执行人:湖南华日工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霞城乡和平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岳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霞城乡和平村。(湘钢北卫门)
法定代表人:唐勇
被执行人:***,男,194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熊斯玮,女,1940年7月21日,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唐勇,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李梅芳,女,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311197005××××号,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执行人湖南华日工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岳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熊斯玮、唐勇、李梅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湖南省湘潭市湖湘公证处(2020)湘潭湖证执字第7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3月4日、2022年6月29日、2022年8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查明了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等情况,无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6月15日对被执行人唐勇、李梅芳名下位于湘潭市岳塘区××花园××楼××号楼××栋××单元××号××号房屋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拍卖成交价为2994400元。
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对被执行人湖南华日工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岳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熊斯玮、唐勇、李梅芳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委托代理人范建礼,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截止至2022年9月20日本案应受偿标的金额460元,已执行到位299.44万元,尚有160.54万元未执行到位,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军锋
审 判 员 陈 琦
审 判 员 易金玲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宋 铭
书 记 员 贺麟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