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1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李梅芳,女,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湖南岳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霞城乡和平村(湘钢北卫门)。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梅芳、湖南岳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12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梅芳、湖南岳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执行。
2022年1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梅芳、湖南岳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1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1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台××××年飞虎牌湘C0××××车辆,因入网登记时间太久,且找不到车辆下落,经与申请执行人联系,表示不需要查封。于2022年1月6日通过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反馈被执行人李梅芳、**名下二十多套房产,均已被其他多个案件在先查封,本案无处置权。于2022年1月6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22年1月6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情况。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3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2年3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失信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3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110787元(含执行费23275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11078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 彪
审判员 尧 航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