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李梅芳,女,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湖南岳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霞城乡和平村(湘钢北卫门)。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梅芳、湖南岳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12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梅芳、湖南岳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梅芳、湖南岳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10787元(含执行费23275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211078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