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岳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81执恢145号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东山办事处滨河南路南岸水乡二期中堂殿1楼、10楼、11楼。
法定代表人:曹毅,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被告:湖南岳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霞城乡和平村。
法定代表人:唐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唐勇,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
被执行人:***,女,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岳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1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湖南岳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勇、***偿还申请执行人999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1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烈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肖 为
书 记 员 周 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巡查;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前款除(十)、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