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岳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22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陈铁平,局长。
被执行人:湖南岳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霞城乡和平村。
法定代表人:唐勇,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湖南岳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湖南岳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潭人社理决字[202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江 金
审 判 员  马 兰
审 判 员  吴秀琼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肖 永
书 记 员  唐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