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华日工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81执1614号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华日工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春生。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梅芳,女,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湖南岳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华日工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梅芳、湖南岳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21)湘0381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60万元、支付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财产保全费47659.48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处不动产,但已经设定抵押、或已经被其他法院查封、或本院其他案件正在处置中,在本案中目前无法处置。2021年9月10日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微信及支付宝账户。2021年11月26日进行了第二次总对总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上述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1月26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辉南
审判员  陈 军
审判员  杨烈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之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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