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财信资产管理(湘潭)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恢39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财信资产管理(湘潭)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9号创新大厦裙楼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现住湘潭市岳塘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现住湘潭市岳塘区。 被执行人:湖南岳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霞城乡和平村(湘钢北卫门)。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财信资产管理(湘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岳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湘0304民初460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岳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财信资产管理(湘潭)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5月1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财信资产管理(湘潭)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且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财信资产管理(湘潭)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7月18日、8月8日、10月12日、10月26日发起了五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5月19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岳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委托肇东市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湖南岳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名下位于湘潭市九华示范区××路××号××期××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予以查封,已知抵押。2022年5月12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岳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湘潭的公积金与商业保险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6月6日以面谈约谈的方式通知了申请执行人财信资产管理(湘潭)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能提供。 2022年10月1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湖南岳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限制了高消费。 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以面谈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信资产管理(湘潭)有限公司,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岳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未受偿债权金额为5704595.16元(本金4700000元、借款利息、拖欠利息、罚息、复息等144962.66元(以4700000元为基数按照约定的利率标准暂计算至2019年11月6日)、后续利息暂未计算、**履行利息780552.5元、案件受理费227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51300元)。 本院认为,本案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5704595.16元。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岳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财信资产管理(湘潭)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财信资产管理(湘潭)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财信资产管理(湘潭)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岳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琦 审 判 员  江 金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 助理  焦 勇 代理书记员  李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