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64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道***一段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408776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省晟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财富中心1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94712973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22)湘0104民初9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104执640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尧 航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