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23执170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喜置业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喜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喜置业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1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喜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人民币151725元。如前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喜置业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