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23执17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喜置业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喜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喜置业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返还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1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022年10月27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喜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车辆、工商注册、证券和互联网银行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22年11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及收益类保险购买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11月9日对上述财产情况进行了复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2022年11月16日,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2年11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