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共创实业集团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06执57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湖南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望城路36号107房。
法定代表人:祝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共创实业集团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蒸湘北路42号。
法定代表人:胡天山,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南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共创实业集团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20)湘0406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湖南共创实业集团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湖南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代交报建费、履约保证金、利息以及负担申请执行费、案件受理费等合计64741676元(暂计算至2021年4月23日)。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4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共创实业集团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9月26日对被执行人湖南共创实业集团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2日、4月25日、9月27日三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共创实业集团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税务、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人民银行、民政、保险,经查其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5月14日、8月31日分别前往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湖南共创实业集团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衡阳市雁峰区共计52套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湖南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共创实业集团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议价确定对上述共计52套房屋以起拍价38193802元在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8月18日本院发布公告将于2021年9月24日10时至2021年9月25日10时止(延时除外)以起拍价38193802元、保证金2000000元、增价幅度180000元及其倍数在衡阳市雁峰区共计52套房屋进行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截止9月25日拍卖结束,无人出价,一拍流拍。9月27日申请执行人湖南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以物抵债。9月28日本院依法裁定将上述被执行人湖南共创实业集团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衡阳市雁峰区共计52套房屋作价3819380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湖南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抵偿被执行人湖南共创实业集团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湖南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63366128元。本案立案执行标的64741676元(含工程款、代交报建费、履约保证金、利息、申请执行费、案件受理费等),已执行到位38193802元,剩余26547874元未执行。
因被执行人湖南共创实业集团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与申请执行人湖南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且表示无新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智
审 判 员  乔永强
审 判 员  肖爱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魏 敏
书 记 员  潘惠芳
校对人: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