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高新支行、衡阳市创兴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执异29号
异议人(案外人):湖南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望城路36号107房。
法定代表人:祝福。
委托代理人:彭辉。
委托代理人:王宏良。
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高新支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长胜小区2-7栋商住楼一层。
负责人:沈荣誉。
委托代理人:李吉昆。
被执行人:衡阳市创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新县城工业园区211号-2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高新支行(以下简称华融湘江高新支行)与被告衡阳市创兴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兴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湖南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山建筑公司)对本院查封创兴公司房产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6月17日进行了听证。异议人云山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辉和王宏良、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高新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李吉昆、被执行人***并作为被执行人创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加了听证,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云山建筑公司提出异议称,一、创兴公司的抵押物属在建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及消防验收,不动产权证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华融湘江高新支行明知抵押不合乎程序要求,在未了解施工单位在该项目的垫资及工程款支付的情况下,发放贷款无监管措施,是伙同创兴公司套取银行贷款,案涉不动产抵押无效;二、抵押工程尚欠异议人工程款,异议人对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请求排除对创兴公司抵押给华融湘江高新支行的房产及土地的执行。为证明上述事实,异议人提交了下列证据:1、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协议;2、结算付款协议;3、抵押房产尚有部分工程未完成的照片。
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高新支行答辩称,案涉房产不动产权属证书所载权利人为创兴公司,创兴公司在贷款时,华融湘江高新支行依照法律规定与其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了该不动产的抵押权,对该抵押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异议人所称工程款属于其与创兴公司的债权债务纠纷,并不涉及抵押不动产物权纠纷,且华融湘江高新支行分两次将贷款4840万元以受托支付方式转入云山建筑公司账户。异议人对创兴公司的债权权利不能排除本案的执行,请求驳回其异议。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1、最高额抵押合同024号、046号;2、不动产登记证明;3、委托支付协议。
创兴公司及***答辩称,创兴公司是依法依规办理产权证,贷款手续亦是依照规定办理,取得的贷款亦是用于施工项目。银行通过法院查封创兴公司资产是合法合理的。
本院查明,原告华融湘江高新支行与被告创兴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湘04民初4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衡阳市创兴机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高新支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逾期利息1680983.48元,(暂计算至2020年2月21日,2020年2月21日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等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如被告衡阳市创兴机械有限公司不能按期清偿上述债务,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高新支行有权对被告衡阳市创兴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1、坐落于衡南县云集镇工业园(创兴机械有限公司产品总装检测中心)401室、301室、201室、101室、-101室[产权证号分别为:湘(2017)衡南县不动产权第0006594号、湘(2017)衡南县不动产权第0006595号、湘(2017)衡南县不动产权第0006596号、湘(2017)衡南县不动产权第0006597号、湘(2017)衡南县不动产权第0006598号];2、坐落于衡南县云集镇工业园(创兴机械有限公司1车间)101室[产权证号为:湘(2017)衡南县不动产权第0006599号];3、坐落于衡南县云集镇工业园(创兴机械有限公司厂房)101室[产权证号为:湘(2017)衡南县不动产权第0006600号]4、衡南县云集镇工业园(二期)B1车间201室等[产权证号为:湘(2018)衡南县不动产权第0005220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衡阳市创兴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高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205元,由被告衡阳市创兴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创兴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但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湘民终1788号民事裁定:本案按上诉人衡阳市创兴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创兴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华融湘江高新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2021)湘04执31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衡阳市创兴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1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于次日向衡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2021)湘04执31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协助查封创兴公司名下下列房产:1、坐落于衡南县云集镇工业园(创兴公司产品总装检测中心)401室、301室、201室、101室、-101室[产权证号分别为:湘(2017)衡南县不动产权第0006594、0006595、0006596、0006597、0006598号]。2、坐落于衡南县云集镇工业园(创兴公司1车间)101室[产权证号为湘(2017)衡南县不动产权第0006599号]。3、坐落于衡南县云集镇工业园(创兴公司厂房)101室[产权证号为湘(2017)衡南县不动产权第0006600号]。4、坐落于衡南县云集镇工业园(二期)B1车间201室等[产权证号为湘(2018)衡南县不动产权第0005220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另查明,异议人云山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创兴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由云山建筑公司承建创兴公司在衡南县云集镇工业园的“创兴机械厂”项目。2019年9月16日,云山建筑公司与创兴公司签订《工程结算清算确认付款协议》,确认创兴公司已支付云山建筑公司工程进度款累计1331万元,创兴公司尚欠云山建筑公司工程及其他相关款共为769万元等事项。云山建筑公司以案涉财产抵押无效,其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请求排除对案涉财产的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异议人对本院查封创兴公司的房产是否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是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本案查封的抵押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创兴公司名下,异议人非该财产所有权人或该财产买受人。异议人以其对该抵押财产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来请求排除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据此,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来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不影响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优先受偿权不能排除执行。故异议人以工程款优先权请求排除对该财产的执行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其提出创兴公司取得不动产权证不合法、抵押无效等问题,属于对生效判决不服,不属本案执行异议审查范畴。综上,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湖南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罗曙梅
审 判 员 杨丹慧
审 判 员 高 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谢吉灵
书 记 员 何友明
校对责任人:罗曙梅打印责任人:何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