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宁海波、***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405执6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云集镇新塘埠茶元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宁海波,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执行人:湖南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望城路36号107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海波、***、***、湖南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405执6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再次申请执行的,二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 审判员 佘 钦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