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衡阳市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06执10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呆鹰岭镇鸡市新村上市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望城路36号107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源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蒸阳南路58号德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阳市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源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406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湖南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源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衡阳市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各类款项合计7510978.04元,已执行到位779066.95元。现因申请人衡阳市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有权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段水源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 校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