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泽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泽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岳阳监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602执恢17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泽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云。
法定代表人:向海明,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岳阳监狱,机构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建新农场茅斯铺。
法定代表人:**,监狱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泽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岳阳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0日作出(2019)湘06民终189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湖南省岳阳监狱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支付工程款xxx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泽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4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省岳阳监狱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2022年3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向岳阳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房产,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无保险理财产品,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于2022年3月12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于2022年1月26日主动向本院执行案款账户汇入xxxx元执行款,已向申请人发放。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3月12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2年3月12日将被执行人湖南省岳阳监狱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2年3月12日本院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于2022年3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3月1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xxxx元,尚有xxxx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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