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泽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建筑有限公司、湖南泽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03民初695号
申请人:湖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8号华晨世纪广场第2、3栋1205、12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QKK1X8G。
法定代表人:刘燕,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泽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云溪街道云港路森凯物流园保障路306、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249882U。
法定代表人:向海明。
申请人湖南**建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泽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泽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8274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泽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收益,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建筑有限公司为保障自身债权能顺利实现,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泽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827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收益。
案件申请费3011.37元,由申请人湖南**建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卢楚文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浩
书 记 员 李红玲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