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泽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建筑有限公司、湖南泽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03民初695号之一
原告:湖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8号华晨世纪广场第2、3栋1205、12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QKK1X8G。
法定代表人:刘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满群,女,1993年1月16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定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泽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云溪街道云港路森凯物流园保障路306、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249882U。
法定代表人:向海明。
原告湖南**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泽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原告湖南**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74.12元,减半收取4387.06元,由原告湖南**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卢楚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浩
书 记 员 李红玲
附:有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
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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