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泽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泽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民终4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用名**),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开州区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泽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云溪街道云港***物流园保障楼306、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249882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泽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22)渝0154民初3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3月27日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49元,减半收取6124.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健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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