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湘0102民初13379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岳阳县凌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岳阳县凌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9359.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财产。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岳阳县凌云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本次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639359.5元,保险期限为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认为,岳阳县凌云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9359.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安定
法官助理王琳
书记员欧阳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