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6民辖终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106号第一栋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925849N。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航,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砬,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红利,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继胜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良心堡镇福华居委会南区8栋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11593265783N。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省岳阳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湖南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继胜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22)湘0621民初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南继胜劳务有限公司以目前双方当事人正在协调过程中为由,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湖南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上诉人湖南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同意湖南继胜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湖南继胜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22)湘0621民初25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湖南继胜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磊
审判员严冰
审判员*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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