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大源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民初1964号
原告:湖南大源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桔园小区2片9栋304号。
法定代表人:马钒钢。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湖南通达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凡,湖南通达恒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106号第一幢七层。
法定代表人:刘光跃。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林,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长韶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大坡村长韶娄高速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魏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宇虹,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毅,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大源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长韶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南大源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大源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自身权利,其理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大源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56元,减半收取6128元,由原告湖南大源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伟托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董 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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