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瑞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南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821民初717号
原告:徐州瑞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奎山中街1号楼-1-109。
法定代表人:葛志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南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106号第一幢七层。
法定代表人:刘光跃,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南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慈利分公司,住所地:湖南张家界市慈利县岩泊渡双溪村7组。
法定代表人:刘光跃,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瑞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慈利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疫情原因,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中止本案诉讼,现疫情已消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诉讼。
审判员  徐联合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佳芙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