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湘3127执276号
申请执行人:向家武,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
被执行人: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8号***城市广场A-2地块6-70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向家武与被执行人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9)湘3127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家武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给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问话传票及廉政监督卡各一份。并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洪江市黔城支行有存款,2020年5月22日本院已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767元。2020年5月27日本院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向家武经济损失补偿金106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2020年2月12日至2020年5月22日止)1855元、案件受理费1422元,共计109277元,余1490元转案件执行费。则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9)湘3127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3127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