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28民初1593号
原告:芷江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下菜园村**。
法定代表人:高坤,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红岩,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德思勤城市广场A-2地块6-7005
法定代表人:叶**,系公司经理。
被告: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芷江县分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县开发区(农发行宿舍**)/div>
法定代表人:颜峰,系公司经理。
原告芷江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芷江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并通知原告芷江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于立案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芷江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后,七日内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姚源登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周晔莹
书记员周晔莹(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