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芷江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芷江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28民初1066号
原告:芷江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下菜园村16组。
法定代表人:高坤,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红岩,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8号德思勤城市广场A-2地块6-7005。
法定代表人:叶**,系公司经理。
被告: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芷江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县开发区(农发行宿舍102室)。
法定代表人:颜峰,系公司经理。
原告芷江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芷江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芷江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芷江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该主张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芷江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计1135元,由芷江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源登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卢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