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28民初1066号
原告:芷江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下菜园村16组。
法定代表人:高坤,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红岩,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8号德思勤城市广场A-2地块6-7005。
法定代表人:叶**,系公司经理。
被告: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芷江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县开发区(农发行宿舍102室)。
法定代表人:颜峰,系公司经理。
原告芷江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芷江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芷江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芷江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该主张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芷江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计1135元,由芷江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源登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卢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