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曾利军、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3127执805号

申请执行人:曾利军,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德堂,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588985962H。

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8号德思勤城市广场A-2地块6-7005。

法定代表人:叶**,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曾利军与被执行人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3127民初9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曾利军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邮寄的方式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问话传票、廉政监督卡各壹份。本院分别于2021年9月2日、2021年12月20日、2021年12月25日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状况予以查询。于2021年12月29日对被执行人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措施,申请冻结金额为593077.37元,实际冻结金额为48229.96元;于2021年9月2日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顺县管理部查询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住房公积金;于2021年9月2日到永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不动产权情况记录;于2021年9月2日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顺支公司查询祝军无收益类保险;于2021年12月28日到永顺县**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湘AG××××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经上述查询,被执行人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48229.96元,有车牌号湘AG××××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7日向泽家镇九年制学校查询,根据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在永顺县泽家镇九年制学校尚有一笔500多万元的工程款尚未结算,于2021年9月7日向该学校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扣留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泽家镇九年制学校的工程款592000元,扣留期间为一年(时间为2021年9月7日至2022年9月6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向该学校负责人进行询问,这笔款项会打入学校账户,由学校向被执行人支付该款项,上述款项发放时间尚不明确,但根据本院在2021年12月30日与泽家镇九年制学校马校长电话联系后,得知在2022年1月31日之前可能会有部分到账,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通过电话确认了本院向泽家镇九年制学校核实的工程款情况的事实。

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一并告知申请人本院查询到的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湘AG××××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因本案已经冻结的金额达到本案的标的,故本院不予查封、冻结。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8229.96元,经与申请人沟通后,申请人同意等待泽家九年制学校的工程款到账后一并抵扣计算后进行发放。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

2021年12月3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1年12月31日,本院就被执行人的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同时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并对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81785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581785元,并产生逾期利息18502元,未支付案件执行费8330.77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执行员  周 兵

书记员  全晓阳

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