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名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3127民初906号
原告:***,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德堂,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名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湘西经济开发区龙凤社区小冲安置区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LXC8E1F。
法定代表人:覃高**,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8号德思勤城市广场A-2地块6-7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588985962H。
法定代表人:叶**。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琼,女,1968年2月24日出生,回族,住址湖南省龙山县,系该公司驻永顺县泽家镇九年制学校综合楼工程项目部工作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礼春,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名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名广公司)、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正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德堂,被告湖南名广公司法定代表人覃高**,被告湖南正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琼、袁礼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支付钢材款577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1月4日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二对该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责令两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湖南正力公司对577000元欠款承担责任,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从2019年1月4日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被告二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承建永顺县泽家镇九年制学校综合楼工程,后该工程交由被告一具体施工,在施工期间,被告一向原告订购钢材,约定工程主体完工之日付清全部钢材款,因被告一没有按照约定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2019年1月4日,被告一、被告二所设立的永顺泽家学校工程项目部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到原告钢材款577000元。经查,永顺泽家学校工程项目部系被告一、被告二的分公司设立,且其负责人均为覃高**,两公司存在法律上的关联性,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根据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湖南名广公司辩称,这个项目与名广公司没有关系,不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给项目送材料是用于泽家学校项目上的,与名广公司没有关系;这个责任主体是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了方便本项目具体实施,在永顺县成立了分公司,由分公司项目部采购材料,原告送材料是事实,也用于本项目,原告举证的材料是项目部马玉琼与杨昌文两人盖章和出具的,材料进场也是由他们验收的。价格上面我不清楚,是根据当时的原材料行情价格配送的。
被告湖南正力公司辩称,一是我们要看证据,关于钢材送没送,送了多少;二是诉状上讲支付利息是不存在的,原来约定过,付款时间应当是和甲方(发包方)结算完毕之后,再结算钢材款;三是价格,当时我方对钢材的价格提出了异议,认为每吨比同行高了800元左右,双方当时约定了价格以后再商量。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9日,湖南正力公司与永顺县泽家镇九年制学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湖南正力公司承建永顺县泽家镇九年制学校综合教育楼项目。其后湖南正力公司设立了永顺泽家学校工程项目部。项目部施工过程中,原告***向该项目部多次供应钢材。2019年1月4日,项目部总工程师杨昌文向***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到***钢材款伍拾柒万柒仟元整(577000元)。永顺县泽家镇九年制学校综合楼项目2019年1月4日”,并在该欠条落款处加盖“永顺泽家学校工程项目部”公章。出具欠条时,被告正力公司驻永顺县泽家镇九年制学校综合楼工程项目部工作代表马玉琼在现场。被告湖南正力公司在庭审中提出泽家学校项目部有三个股东,分别为覃高**、彭美珍、马玉琼。2020年1月30日,覃高**、彭美珍在原告持有的欠条下方空白处写下补充说明“此欠条由泽家镇九年制学校教学楼及附属工程项目部确认属实,以此据为准,由湖南正力公司永顺分公司代付。工程款拨付后,以本欠条优先支付。覃高**彭美珍2020.1月30日”。其后被告湖南正力公司拖欠该材料款至今,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本院依法调取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湖南正力公司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均认可原告向永顺泽家学校工程项目部供应钢材的事实。项目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的相关民事行为,应当由设立项目部的湖南正力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故原告与湖南正力公司的买卖合同成立。现原告方既已按照合同履行了给被告供应钢材的义务,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关于货款价格问题,永顺泽家学校工程项目部已向原告出具欠条,明确了所欠材料款的具体数额为577000元,视为双方对钢材价款已协商一致并办理结算,被告正力公司庭审中称钢材价款过高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本案债权是否到期的问题,永顺泽家学校工程项目部向原告出具欠条时,双方未约定支付钢材款的时间。但原告与被告湖南正力公司均认可覃高**、彭美珍于2020年1月30日在欠条中所作的说明,即该说明应视为原告与被告湖南正力公司对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该说明载明的“工程款拨付后,以本欠条优先支付”系双方对履行时间的约定。被告正力公司承认在2020年收到了永顺县泽家镇九年制学校支付的约120万工程款,但主张该款项系民工工资,属于专用款项,因被告湖南正力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款项用途和实际发放情况,本院不予采信,本案债权应视为到期债权。原告要求被告湖南正力公司承担迟延支付货款的利息,实质是要求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损失的起算时间,本案具体违约日期因双方均未提交证据,无法查实,被告湖南正力公司应在收到工程发包方拨付的工程款后,在合理期限内向原告支付,原告在被告湖南正力公司未按时履约付款的情况下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故现以原告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之日作为逾期付款损失的起算时间。关于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标准,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因本案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后,计算标准基础应采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对逾期付款损失,自2021年3月2日起,按原告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计算。本案所涉永顺县泽家镇九年制学校综合教育楼项目,被告湖南名广公司既不是承包方,也并未参与设立项目部,覃高**虽为被告湖南名广公司的法人代表,但未以湖南名广公司的名义在涉案钢材款的买卖中实施法律行为,即被告湖南名广公司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原告要求其支付钢材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订)第一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钢材款577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57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70元,减半收取计4785元,由被告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冠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向尔全
书记员田春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