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31民终3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8号德思勤城市广场A-2地块6-70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湘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顺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永顺县泽家镇九年制学校综合教学楼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顺县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2022)湘3127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案由认定错误,遗漏案件当事人,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2022)湘3127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58.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