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3127执11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山县。
被执行人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顺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7MA4M6THY2B。
法定代表人:覃高**,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588985962H。
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8号德思勤城市广场A-2地块6-70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顺县分公司、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作出(2022)湘3127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执行。
2022年9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9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9月2日、2022年10月1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湖南正力建设工程公司在永顺县泽家镇九年制学校工程款。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正力建设工程公司在永顺县泽家镇九年制学校有修建教学楼综合楼及附属的工程款未全部领取(具体数额以审计结算为准),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16919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因该工程工程款尚未审计故暂无法执行,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12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15290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