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志远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志远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31民终7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志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苗族,住泸溪县。
上诉人湖南志远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泸溪县人民法院(2018)湘3122民初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对于工程施工进度状况、涉案合同履行情况等基本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泸溪县人民法院(2018)湘3122民初2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泸溪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志远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向柏林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伟
书记员向俊庭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