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528执1421号
***;湖南志远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湖南志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308346.15元,强制执行到位308346.15元,案件执行费4525.19元,本次发放申请执行人***308346.15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执行目的已经全部达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64条(1)**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64、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