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381执111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艳芬,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湘乡市中盈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迪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乡市中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9)湘0381民初3401号民事调解书以及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湘乡市中盈置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9)湘0381民初34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振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巡查;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前款除(十)、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