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人民政府与湖南中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412民初459号
原告: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组织机构代码01413359-2。
法定代表人:居敏俊,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上海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湖南中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60元,减半收取14680元,由原告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