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盛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凯利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湖南中盛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湖南中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湘0406执保34号
本院执行的湖南凯利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湖南中盛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湖南中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21)湘0406民初453号民事裁定书,经申请人申请,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已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盛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一个,实际控制金额1910805.52元,已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一个,实际控制金额89194.48元(以上两账户实际控制金额共计200万元,冻结期限均为1年,冻结均自2021年4月2日起至2022年4月1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