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盛工程有限公司

衡阳市铭丰建材有限公司、湖南中盛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6民初1534号之一
原告:衡阳市铭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金龙坪街道茶园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刘安民,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佳灵,湖南心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湖南心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中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开区黄金园街道普瑞西路南侧金桥市场集群2区4栋16层1611号。
法定代表人:朱朝红,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中盛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黄白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王灿,系公司经理。
原告衡阳市铭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盛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盛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衡阳市铭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衡阳市铭丰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铭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2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020元,由原告衡阳市铭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华 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 助理  蒋 倩
代理书记员  何美丽






校对人: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