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盛工程有限公司

衡阳旭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湖南中盛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2民初2447号
原告:衡阳旭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云集镇新塘埠村茶元组。
法定代表人:杨博仁,董事长。
被告:湖南中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开区黄金园街道普瑞西路南侧金桥市场集群2区4栋16层1611号。
法定代表人:朱朝红。
被告:湖南中盛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黄白路32号。
负责人:王灿。
原告衡阳旭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中盛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盛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衡阳旭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旭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8元,减半收取2214元,由原告衡阳旭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银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伍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