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盛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某某某某建筑材料经营部、湖南中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956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市******建筑材料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望岳街道谷峰村庙塘组朱**正私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4MA4LDF654T。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波,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中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开区黄金园街道普瑞西路南侧金桥市场集群2区4栋16层16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8951529XE。
法定代表人:朱朝红。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市******建筑材料经营部诉被申请人湖南中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长沙市******建筑材料经营部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中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现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人长沙市******建筑材料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中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744942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市******建筑材料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中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744942元或价值相当其他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肖必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方友幸
书 记 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