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9563号之一
原告:长沙市******建筑材料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望岳街道谷峰村庙塘组朱**正私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4MA4LDF654T。
经营者:***,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波,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开区黄金园街道普瑞西路南侧金桥市场集群2区4栋16层16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8951529XE。
法定代表人:朱朝红。
原告长沙市******建筑材料经营部诉被告湖南中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建筑材料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湖南中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50元,减半收取5625元,保全费4245元,合计9870元,由原告长沙市******建筑材料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肖必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方友幸
书 记 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