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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3民初2313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被告:湖南中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2184740109A,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铜官街道石渚湖村蔡家坝组65号。
法定代表人:吴磊。
原告***与被告湖南中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要求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潘优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洪娟
书记员王雅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