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南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585号
原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珠海市。
负责人:顾家福。
委托代理人:向孙文,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响珍,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区。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永峰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