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民初3794号
原告:湖南中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启明街道皇经阁社区11组。
法定代表人:欧阳仁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邦,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永安社区善卷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郭炎源。
被告:湖南腾达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乾明路89号。
法定代表人:邹明秀。
原告湖南中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建筑有限公司、湖南腾达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湖南中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中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中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898元,减半收取7449元,由原告湖南中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昊然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高朋
书记员李一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