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中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民初2209号
原告: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新关镇新关社区中茅坪片区三组。
法定代表人:李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宏武,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中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启明街道皇经阁社区11组(武陵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欧阳仁富。
原告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中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覃道敏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高雅妮
书 记 员 陈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