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中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德市明天投资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执17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启明街道皇经阁社区11组(武陵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陈文教。
被执行人:常德市明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镇何家坪居委会常德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黄渊明。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市明天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702民初20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常德市明天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等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常德市明天投资有限公司有适宜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沫
审 判 员  何李伟
审 判 员  曾 彪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倪宏华
书 记 员  熊 哲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