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21民初3308号
本院对原告***、***与被告湖南湘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中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湘0321民初3308号民事判决书,该文书中出现数字打印错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民事判决书中第十页第六行“支付工程结算欠款103676.38元”现更正为“支付工程结算欠款1036763.8元”。判项(文书第十一页)“一、由被告湖南湘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的工程款103676.38元及逾期利息”更正为“一、由被告湖南湘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的工程款1036763.8元及逾期利息”。
审 判 长 赵 继 荣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莉 萍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刘 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