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柱建设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森贵建筑器材租赁部、湖南中柱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件机密,请勿翻阅! 签发人:数量: 拟稿人:核稿人: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10498号 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森贵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89号嘉盛华庭2栋701房。 经营者:***,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中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办事处***23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森贵建筑器材租赁部诉被申请人湖南中柱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森贵建筑器材租赁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柱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森贵建筑器材租赁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柱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 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